南昌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驱动建筑企业智能化变革,引领项目建设全过程品质升级,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由南昌市政府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施工等单位主动参与,建设项目部全面落实,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单位提供保障,各方协同,共同推进,构建覆盖“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三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市建设“城市大脑”和“大数据中心”提供智慧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介入服务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
以下建设项目均应落实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基础功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的。
(二)自发文实施之日起,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结构施工阶段或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2千万元及以上,且在结构施工阶段或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
第四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南昌市“智慧工地”建设的组织推进,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建设项目纳入南昌“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监管。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督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平台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行业监管需求,负责平台的系统开发、项目接入及日常运营和维护,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所需资金,按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实名制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智慧工地”建设顺利实施;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南昌市智慧工地系统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指南》(试行版)的技术要求,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智慧工地”监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建筑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南昌市智慧工地系统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指南》(试行版)的技术要求,编制“智慧工地”总体方案,配备相应建设管理人员,高标准完成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保障项目“智慧工地”设备正常运转,正常接入平台。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审批施工单位的“智慧工地”总体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利用智慧化手段有效应用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
第二章 “智慧工地”建设
第九条 “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分为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建设两方面。
(一)硬件设备应符合《南昌市“智慧工地”系统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指南(试行版)》(洪建发[2021]13号)要求,由施工单位自主选定,可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
建设项目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设备,并接入平台;鼓励安装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深基坑(高大模板)监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监管、质量检测信息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等智慧监管监测设备,并接入平台。
为保障信息持续稳定实时传输,建设项目硬件设备宜实现多路数据传输功能,不能实现的,应优先保障与平台对接。
(二)软件系统应涵盖质量、安全、环境、实名制等信息管理模块,实现与平台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企业“智慧工地”管理子系统平台,提升建筑企业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智慧工地”总体方案(方案应明确“智慧工地”硬件设备配置清单、安装布置图及相应建设管理人员,明确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经项目经理审核,报项目总监审批同意后,与“智慧工地”接入告知书一同报工程监督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核查。
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单位应重新修订“智慧工地”总体方案。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智慧工地”总体方案核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项目自主安装硬件设备,并在建设项目安装硬件设备后,通知平台建设单位完成接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单位在接到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通知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定人员账号的分配(包含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中使用监管信息系统的人员);
(二)在建设单位自主安装好硬件设备并申请接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调试相关设备并接入平台;对现场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完成接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条件包含硬件设备配置、安装布置图符合总体方案和《南昌市智慧工地系统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指南》(试行版);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与平台实现实时、持续且稳定的信息互联。
验收通过后,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人员应及时将验收情况上报所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并正式启动对该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的相关使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智慧工地”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 “智慧工地”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智慧工地”工地端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人员在获取账号后应及时按规定登录系统,完善工程项目及企业人员信息,并线上填报项目管理及履职情况,落实监管要求及指令。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充分运用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利用项目人员实名录入打卡、扬尘在线监测及现场视频实时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深基坑(高大模板)监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监管、质量检测信息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等信息化系统管理模块,加强项目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智慧工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出现硬件故障应及时向设备安装单位报修。出现接入等问题应及时向平台单位报修,并将有关情况在监管信息系统上报备。施工过程中需迁移、维修或工程结束需停运、迁移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线上或服务电话报备。
第十八条平台建设单位应完善平台数据库管理维护,做好日常运营及线上服务,落实建设项目“智慧工地”硬件设备接入和系统维修、迁移及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智慧工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技术标准、工作动态、建设案例、建设操作指南、投诉电话及信箱等;嵌入南昌“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业务并公示查询相关业务进程,方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与监管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运用“智慧工地”监管信息系统及配套APP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信息化监管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 “智慧工地”建设应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未安装或未接入平台的建设项目,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督促落实整改;拒不整改落实的,予以全市公示公告,且纳入建筑施工诚信体系扣分项,并不得申报质量安全标准化(观摩示范)工程、省市优质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智慧工地”设备未正常连线或者断线12小时,平台应通过手机APP及手机短信通知建设项目“智慧工地”管理人员查找原因,及时恢复或在平台报备报修;设备未正常连线或者断线24小时,平台应通过手机APP及手机短信通知建设项目监督人员;无正常理由断线48小时的,记不良行为一次,且纳入建筑施工诚信体系扣分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随意调整、拆卸、擅自关闭系统等违规行为,造成监督工作未能顺利开展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纳入建筑施工诚信体系扣分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安装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深基坑(高大模板)监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监管、质量检测信息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等信息化系统管理模块并接入平台的,均纳入建筑施工诚信体系加分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坚持“标准统一、市场开放”的原则,建立“智慧工地”设备及生产供应商管理体系,实行平台数据采集设备产品及生产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各设备生产供应商应按南昌市“智慧工地”建设相关要求,主动开展设备接入测试和安装调试工作,按约定开展设备日常巡检、运维等工作,自觉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不虚假宣传,不扰乱市场,确保“智慧工地”各类型设备功能符合标准、运维保障有力、数据精准可靠,为“智慧工地”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十六条 南昌市“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任何人员不得人为干涉建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推荐、指定产品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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